
作為買受人在競買前現(xiàn)場查看的時候,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導致其存在認知錯誤的情形。同時委托人及拍賣公司在委托拍賣過程中,亦存在過錯,在本案涉案標的拍賣過程中,未能明確標明各標的具體位置,且在買受人表示未能找到標的的情況下,也未能及時進行溝通聯(lián)系。綜合前述內容,本院認為,拍賣公司應承擔70%的過錯責任,其主張履約保證金全部不應退還不應當?shù)玫街С帧?/span>某某局委托某某拍賣公司對莎車縣5個地塊不辦理采礦證的砂石料堆依法依規(guī)進行公開拍賣,某某拍賣公司在報上發(fā)出拍賣公告,注明本次拍賣不組織現(xiàn)場踏勘,由競買人自行現(xiàn)場踏勘。拍賣公司在拍賣報名資料中有各標的的土方檢測技術報告,載明了標的數(shù)量和經(jīng)緯度坐標。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以競買標的不存在為由,要求退還保證金而致訴。爭議觀點:雙方存有爭議的是,在拍賣過程中,誰存在違約行為,誰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拍賣人認為,買受人競得拍品。拍賣合同已經(jīng)構成。雙方均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。拍賣公司w依法刊登的拍賣公告,已經(jīng)明確寫明了不組織現(xiàn)場踏勘,原告應在競買前履行自身注意義務,核實標的是砂石料廠還是砂石料堆,砂石料堆的礦石種類、數(shù)量。而且買受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拍賣文件中已明確載明了拍品的具體經(jīng)緯度坐標以及拍品現(xiàn)狀,不存在拍品具體地理位置及拍品現(xiàn)狀告知錯誤的事實,不存在過錯,無須退還保證金。買受人認為,拍賣人在拍賣公告中注明的展示地點與競拍物的所在地不一致,導致其競拍前踏勘錯誤,拍賣人抗辯其提供的《拍品目錄》有經(jīng)緯度坐標,買受人應當按照經(jīng)緯度坐標的位置去踏勘和取競拍品。但,買受人作為普通的公民沒有使用的測量儀器可以根據(jù)坐標找到實際標的所在位置,且根據(jù)被告提供的坐標,經(jīng)緯度坐標普通群眾很難找到拍品所在點,被告方也未時候也未及時帶領買受人找到5號拍品所在地,所以買受人無法根據(jù)坐標找到五號標的所在的位置。拍賣人對此存在重大過錯,應全額退還其保證金。法院最終認為:在本案涉案合同的拍賣、簽訂過程中,由于雙方當事人均存在一定的過錯,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履行。具體如下:首先,作為買受人的胡某某,在競買前現(xiàn)場查看的時候,其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導致其存在認知錯誤的情形;其次,委托人和拍賣公司在委托拍賣過程中,亦存在過錯,在同一個地方存在三個標的的情況下,未能明確標明各標的既各砂石料堆的位置,即使在拍賣文件中,雖然標明了經(jīng)緯度的坐標,但在社會大眾作為普通人的情況下,即使存在經(jīng)緯度坐標亦無法在村級范圍內準確區(qū)分三個砂石料堆的具體編號,且在被上訴人胡某某表示未能找到標的的情況下,也未能及時進行溝通聯(lián)系。本院結合各方當事人在拍賣活動過程中的履行情況、過錯程度,酌情確認拍賣公司及委托人可扣留30%的履約保證金,剩余70%的履約保證金應退還給被買受人。根據(jù)拍賣法46、48條,拍賣公司應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拍賣標的展示時間、地點,確保展示的地點與競拍物的所在地一致,特別是同一個位置有多個不同標的的情況下,應標出具體位置。參考案件:新疆某公司、胡某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(2024)新31民終668號
閱讀提示:本文所參考的案件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,案件一般涉及多個法律焦點。法院判決書一作出就固化了,但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斷發(fā)展變化的,為寫作和理解方便,我們僅選取某些角度進行解讀,難免掛一漏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