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裁判要旨:
拍賣法并未規(guī)定拍品信息發(fā)生變更時必須以重新發(fā)布拍賣公告的形式進行更正,且拍賣公告載明的拍賣標的砂石料方量為估算量,本身即存在不確定性,拍賣標的面積的改變,并未產生新的不確定因素,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1、案涉標的:買受人自行挖掘、裝車的砂石料一批,挖到210米高程,估算量約為14.21萬方。2、拍賣人聲明:本次拍賣標的品質以展示現狀為準。估算量僅供競買人參考,如有誤差與轉讓方、拍賣公司不發(fā)生關系。3、拍賣會開始前,拍賣師在拍賣會開始前當場宣讀更正聲明,內容:根據委托方通知,1號標的估算量約14.21萬方,應更正為“估算量約19.88萬方(未剔除皮層方量)”,特此更正。4、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未按約付款。拍賣人再次拍賣成交后,委托人向該買受人主張差價損失。爭議焦點:拍賣標的方量的變更是否會對競買人產生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,進而影響競拍成交的效力。買受人認為:案涉拍品的面積、數量在拍賣時已發(fā)生重大變更,上訴人及第三人未再行發(fā)布拍賣公告,不符合拍賣程序,亦對上訴人顯失公平,案涉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予以撤銷。委托人及拍賣人認為:案涉拍賣標的方量的變更不會影響競拍成交的效力,理由如下:案涉拍賣標的所處位置及現狀已經通過拍賣公告予以公示,且競買人亦能赴現場查勘。拍賣會開始前之所以對方量進行更正,是因為前后兩次測繪精準度不同,第二次測繪精度更加準確,故案涉拍賣標的在未發(fā)生變化的情況下,測繪的面積增加了,總方量隨之增加。但起拍價并未發(fā)生變化,對競買人而言是有利的變更。綜上所述,買受人基于前述理由要求撤銷案涉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,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。經過一審二審,法院認為:拍賣法并未規(guī)定拍品信息發(fā)生變更時必須以重新發(fā)布拍賣公告的形式進行更正,且拍賣公告載明的拍賣標的砂石料方量為估算量,本身即存在不確定性,拍賣標的面積的改變,并未產生新的不確定因素,買受人的該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1、如拍賣公告中的標的數量信息是確定的,為避免糾紛,應在拍賣會前刊登更正公告。
2、如拍賣公告中的標的數量信息是估算量,且變更的信息也及時通知了已報名的競買人,則刊登更正公告不是必須的。但如果時間允許,還是建議刊登更正公告,以免起爭議。 |